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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维权法规将护航汽车安全

编辑:深圳东西湖至盛金属制品厂  时间:2018/06/26
“车子刚买回来,便多次出现问题,退换车无门。”

“车子是不是质量问题?找谁去鉴定,谁能给我说清楚问题。”

“新买的车刚从4S店提出来,便在马路中间熄火了,提出换车,直接被经销商拒绝。”

……

又到“3·15”,如何改变弱势的地位?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些消费者长期面对的难题,依旧困扰这汽车消费。面对着厂家在技术和信息方面的优势,消费者似乎没有任何办法。据《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在10056宗汽车投诉中,成功换退车仅有25宗。

然而,今后的这种情况或将不复存在。今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再度发布了汽车三包的征求意见,进一步理顺消费者与车企之间的权益;与此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也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外界意见,这意味着汽车召回条例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更加清晰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程序。

“三包”有望年内出台

今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第二征求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汽车三包问题再度征求公众意见,这是三包政策举行听证之后,再度听取公众的声音。这也被外界解读为,汽车三包离出台的日子已经不远,有望在今年内出台。

据了解,去年9月份,汽车三包政策时隔7年后,再度被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并发布了征求意见稿,让外界看到了实现汽车三包的曙光。不过,意见稿当时的重新出炉,引起了外界一阵争议,部分意见认为中国汽车消费环境的不成熟,三包政策实施的弊大于利。然而,质疑声并未阻碍汽车三包的推出进程,去年10月份,在质检总局的主持下,举行了汽车三包听证会,听取消费者、车企、销售商等方面的意见,就意见稿中的内容展开讨论。

从内容上看,《第二征求稿》吸纳了各界声音,提升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第一次征求意见的“整车三包有效期2年或4万公里”中的4万公里,已经修改为5万公里;“30天包退换”修改为“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即30天延长到60天。并且,在如何设立第三方检测机构方面,《第二征求稿》也增加了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明确了质检总局负责处理争议的责任。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国家质检总局两度出台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政府部门的态度,以及消费者对汽车三包政策的期望。而经过两次征求意见,《第二征求稿》显得它更加实际。换句话说,在第一稿中存在操作层面的难点,在第二稿已经规避或者解决,所以从《第二征求稿》来看,出台可能性比较大。

相关措施应与国际接轨

纵然汽车三包已经两度征求意见,外界翘首期盼,然而,汽车三包政策是否已经完善呢?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法士特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大开提交了《关于分类制定各大类汽车及关键总成产品最低“三包”规定的建议》议案,呼吁汽车三包政策加快出台,其标准要与国际接轨。

李大开表示,随着中国汽车走向世界步伐的加快,建议国内在制定有关汽车产品的法律、法规时,充分考虑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避免跨国公司在中国实施双重标准,确保国内外消费者享有同等权益。据悉,大众在美国实施三包标准为2年不限里程,而在中国却是2年10万公里;丰田在美国是3年10万公里,在中国却是2年10万公里;ZF在国外3年30万公里,在中国却是1年10万公里。

目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车企已经开始使用“三包”推广营销,独自推出与三包政策同等条件。

据悉,北汽在自主品牌E系列上市之际,率先推出北汽版“三包”政策,核心内容基本与《第二征求稿》一样: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范围包括整车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和动力总成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发动机、变速箱等主要零部件出现问题的整车,只要在60日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消费者可以选择要求厂家免费更换。

“召回”升级意在强化安全

在汽车“三包”政策《第二征求稿》出炉之时,汽车召回政策也迎来重大的变化。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汽车召回相关条例的“规格”提升,从之前的部门规章提升为国务院法规,也强化了汽车召回的强制性。

统计显示,去年,我国车企一共实施汽车召回82次,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汽车召回也越来越受消费者关注。而发布的《意见稿》是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而成。

据《规定》中明确,汽车生产者一旦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可以采取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以及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等措施。

此外,为了保障车辆可追溯性,《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有关汽车产品和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以保证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分析指出,汽车召回条例的“升级”,将加大车企对质量的监控力度,其惩罚力度将促使车企面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有效执行召回政策。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去年质检总局加大了对汽车召回的监管,很多汽车企业也认识到,召回并不是质量低劣,而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在今年已经完成的汽车召回中,召回完成率已经达到90%以上。

■案例

首起“换车”案打开维权之门

今年2月,江苏宜兴法院作出了引起全国关注的判罚,要求经销商给予消费者更换故障频出车辆。

据了解,原告车主陈先生在2009年买了一辆某品牌B级车,但当年冬天便出现了两次启动倒车熄火,销售商针对毛病进行了简单排除故障。去年3月,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再度无故熄火,经过仔细排查后,发现变速箱出现问题,并于去年8月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然而,问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去年10月,在高速行驶中,该车减速后突然失去了动力,车内所有挡位指示灯同时跳动,无法控制速度。再度经过检修后,问题还是由于变速箱出现故障。

随后,该车车主向宜兴市工商局消费者保护科投诉,经过调解,销售商愿意为车主更换变速箱。可是,在交车当天,在试驾车辆的过程中,再度出现了之前的故障,需要重新更换变速箱。去年11月13日,经销商完成了新的变速箱更换。

但是,该车车主认为,新车两年换了3个变速箱,存在重大的安全质量问题,提出更换车辆,但遭到了厂家与经销商的拒绝。无奈之下,车主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定,对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被告经销商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的违约责任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故车主要求更换车辆的诉请合理有据,应于支持。

提醒:

1:在交付新车时,消费者要对新车做全面的检查,包括车内、车身、发动机等部件进行严格检查,如没有发现问题再签名确认。

2:在接收新车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响、抖动等异常问题,应及时联系售后服务单位,注意保存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

3:如出现两次以上同样问题,消费者应注意,要向经销商进行投诉报障检测,要求经销商进行全面的故障排查,确认最终的问题,给予保修或包换。

4:如果经销商无法处理问题,可到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以获取解决方案。

5:如消协调解不成功,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